目前,國內人造板行業污染物排放管理執行的是《污水綜合排放標準》(GB8978-1996)和《大氣污染物綜合排放標準》(GB16297-1996)等標準。
人造板行業目前執行的環保標準是國家綜合排放標準, 涉及的污染物在現行環保標準中均被列入污染控制項目。但是,由于人造板行業目前參照的標準具有綜合性,行業針對性相對較低,導致有些污染物項目排放限值設置不夠合理。 隨著人造板工業的迅速發展以及清潔生產工藝及污染防治技術的進步, 多數排放限值已經不能滿足當前環境管理的要求。
根據國家環保部《加強國家污染物排放標準制修訂工作的指導意見》精神, “應根據行業生產工藝和產品的特點,科學、合理地設置行業型排放標準體系。行業型排放標準體系設置應反映行業的實際情況,適應環境監督執法和管理工作的需要”, 所制訂的標準要有可行性、針對性、科學性和前瞻性。特別對于新建企業, 要以國際先進的污染控制技術設置嚴格的排放控制要求; 而對現有企業也應根據較先進技術設定排放要求, 并規定在一定過渡期內達到新建企業的控制要求。 而現在國內企業所知或可用的很多環保技術已經能夠使企業排放達到國際先進水平。
同時由于綜合標準中的污染物排放濃度限值是基于上世紀九十年代技術水平制定,目前已經顯得落后, 不利于進一步引導生產工藝及污染防治技術進步, 更不利于我國人造板工業行業產業結構調整和經濟增長優化。同時,上述標準中還缺少污染物特別排放限值,無法滿足新形勢下重點地區和區域水和大氣污染物排放管理需求。因此,應根據我國人造板工業行業實際情況,結合國家環境管理需求制定污染物排放標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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