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大部分楊樹到了成熟期,承包的600畝土地也快到期,老郭想申請采伐。據估算,600畝需要申請近3000立方米的采伐限額。但是,2011年老郭所在縣的采伐限額只有580立方米,該縣與老郭一樣面臨類似問題的有上千人,580立方米的限額根本無法滿足到期林木的換伐需要。
“既得補貼款,又能有收益,這可比種地劃算多了。”10年前,河北省東南部某縣大批農民正是抱著這樣的想法響應國家“退耕還林”政策號召,大面積種植速生林(輪伐期短的人工林),誰知10年后,到了“收獲”的季節,卻被一張林木采伐許可證切斷了收益之路。有些農民心急如焚而違法采伐林木,觸犯法律。明明是響應政策,怎么反而落了個違法犯罪的結果?
A.樹木成材,農民與林業部門的認識標準不同
2003年,河北省東南部某縣實施“退耕還林”工程,鼓勵農民以個體承包的形式種植速生林,提出“誰退耕、誰還林、誰經營、誰受益”,并給予參與“退耕還林”工程的農民一定補助。
農民老郭是當時“退耕還林”工程的積極分子,不僅自己參與進來,還以10年為期承包了600畝土地,與當地林業局簽訂了合同,將這600畝地都種上了速生楊樹。
2011年,大部分楊樹到了成熟期,承包的600畝土地也快到期,老郭想申請采伐。據估算,600畝需要申請近3000立方米的采伐限額。但是,2011年老郭所在縣的采伐限額只有580立方米,縣里與老郭一樣面臨類似問題的有上千人,580立方米的限額根本無法滿足到期林木的換伐需要。
考慮到速生林成材后,如不及時采伐,可能會造成很大的財產損失。而且,土地承包合同一旦到期,急需恢復農田原貌。老郭所在縣的一些農民,在無法申請到林木采伐許可證的情況下鋌而走險,干脆將大量林木突擊采伐。
“對速生林進行集中采伐,涉嫌濫伐林木罪。”清華大學法學院副院長黎宏認為,對于沒有辦理林木采伐許可證卻已經采伐林木的農民,雖然他們的現實處境值得同情,但在客觀上違反了森林法的規定,濫伐林木,數量較大,破壞林木資源;主觀上存在故意,在明知沒能申請到林木采伐許可證不能伐木的情況下,仍然不顧法律約束將大量林木采伐,涉嫌構成濫伐林木罪,應該追究其相關法律責任。
“樹木已成材,為什么不能采伐。”據老郭所在縣林業部門透露,“退耕還林”工程實施至今,這個縣有2.78萬畝林木陸續達到生長年限,到期采伐蓄積量約12萬立方米,且換伐更新期集中在2010年、2011年。但是,并非所有的林木夠了生長年限,就能達到主伐年齡。這也是林木采伐許可證頒發的一個重要考慮因素。
B.采伐限額不夠,可能是大部分樹木還沒有到主伐年齡
“對速生林成材,部分農民存在誤讀。”國家林業局政策法律司相關工作人員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為了森林的可持續經營,森林法規定對森林資源實行限額采伐的保護措施,通過限額管理,使得森林兼顧其生態功能和經濟效能。各地的采伐限額是由主伐限額、撫育砍伐限額、更新限額等組成的砍伐總數,是各種方式采伐消耗的森林資源蓄積最大限額,其基本原則是采伐量不能超過生產量。因此,采伐限額一經制定,并經過上級主管部門批準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不可輕易更改。
C.采伐樹木的問題如果解決不好,容易引發職務犯罪
“在‘退耕還林’工程中出現的采伐矛盾暴露出一個十分重要的現實問題,它涉及有關政策與法律的關系、改革創新與現行法律規定的關系等問題。”蔡守秋指出,我國現行的森林法等森林法規還存在一些缺陷和漏洞,沒有針對不同類型的森林和林木的性質、特點和功能,分別制定不同的法律措施和管理制度,亟待根據實際情況進行修改。此外,國家在對現行林業和森林管理進行改革時,制定新的政策應該充分考慮與現行法律的銜接,有關國家機關應該針對新制定的改革措施進行充分的評價和審核,防止不必要的新舊政策沖突和政策與法律的沖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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