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生態板網】烏木之爭糾纏不清
“家有烏木半方,勝過財寶一箱。”近段時間以來,各地多次發生烏木權屬之爭,是文物、無主物還是礦產資源?專家認為,處置烏木目前尚無法律依據,應進行規范。據不完全統計,2012年2月至今,一年時間內,四川省內被媒體報道的較有影響的烏木出土或權屬爭議事件便有8起,安徽省1起。“烏木之爭”一時間成為四川、安徽甚至全國的一個熱門話題。
各地處置不盡相同
在多起事件中,“彭州天價烏木案”受人關注。此案中,當事人吳高亮堅稱是在自家承包地里發現了烏木,主張對烏木的所有權。吳高亮認為,應該比照探礦的相關規定,在自己繳納相應的稅費后,烏木應歸自己所有。而當地鎮政府則主張在公共河道發現,所以“烏木國有”。吳高亮于
另一起獲得妥善解決的烏木權屬之爭也引起關注。2012年12月,四川達州市渠縣永東村幾位村民在當地河道挖到一根烏木,并爭搶權屬。最終,該烏木賣了4萬元,2萬元上交集體,其余分給挖出烏木和看守烏木的幾名村民。
四川成都市文物考古研究所專家張擎介紹,烏木由于其一般渾身烏黑而得名。2000年至4萬年前,一些埋入淤泥中的樹木,在缺氧、高壓狀態和細菌等微生物的作用下,經過漫長的炭化過程形成烏木。因此,烏木具有“植物木乃伊”的名號。“早期發掘的烏木主要分布在四川4條大江及其支流區域,現在在廣東、廣西、湖南、安徽安慶沿江地區等均有為數不少的發掘發現。”張擎告訴記者,烏木形成要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轉化為烏木的樹木必須有香味,能天然防腐;第二,該樹木必須迅速埋入地下,與空氣隔絕而完成轉變。
安徽安慶也是烏木出產地之一。記者在位于安慶市大觀區的袁江村看到,村里顯眼處堆著好幾十根碩大的黑木。這些形態各異的黑木,如同被火燒過,但相比木炭,它依然保有樹皮和堅硬樹干。
大觀區常務副區長張黎明介紹,2010年的3、4月份,長江安慶段水流量較大,沖走河床浮沙,更多古樹露出原形,村民們逐漸打撈出100多棵。2011年6月,被鑒定為烏木。得知消息后,當地政府第一時間在袁江村中圈出空地進行集中管理和保護,禁止任何個人交易。“村里派專人看管,121根木材除一部分被博物館運走外,其他都在。”袁江村黨支部書記葉苗介紹說,這兩年有不少商人想購買,都被村里拒絕了,去年還引發了權屬之爭。
價格猛增因稀為貴
“從上世紀90年代末開始,各地城市建設的石材需求猛增,四川岷江流域的沙場日益增多,河床下2米至10米處有很多烏木被挖出來,烏木也是從那個時候炒起來的。”楊勇良是四川眉山的一名收藏烏木的資深玩家,他告訴記者,在岷江中上游,沿江上下的沙場少說也有數百家。“最近幾年,烏木的價值炒得很高,被加工成為工藝品后,身價會翻好幾倍。”楊勇良說,一根烏木在沙場時1立方米售價4萬元,轉手價格就是原來的2倍,若再販到外地市場還可能翻倍。在彭州一帶,烏木的交易額每年約3000萬元。
記者在成都市送仙橋古玩市場見到,專門的烏木制品店里,大部分都是工藝品、雕塑品,也有部分精致家具,比如茶臺、餐桌等,價格不菲:烏木茶臺近10萬元,烏木桌面裝飾雕塑7000元,大型的烏木根雕22萬元,就連一個車內小掛件也是幾百元。
安徽農業大學林學與園林學院副教授王傳貴介紹,烏木價高首先是“物以稀為貴”,在藥用或是醫學研究方面,它并不具備很高價值。烏木多被作為家具材料,由于熱炒,價格水漲船高。此外,有人認為烏木能辟邪納神,這給它罩上神秘色彩,受到眾人追捧。“烏木的本質是炭化木,介于木和炭之間。木質的好壞、樹種、樹身大小粗細、炭化度、色澤、外形及裂紋等都是定價依據。此外,價格還與后期的再加工與工藝技術有密切聯系,所以定價需進行全方面考慮。”安慶市博物館館長姚中亮介紹。
法律、管理存空白
烏木交易行情的火爆,引發了一波又一波的“掘木熱”,烏木權屬的法律爭議也日益突出。“烏木究竟是資源、文物抑或林木,當前法律沒有明確定義。雖然安慶大觀區目前暫管烏木,但是區里無權去利用它們,既沒有科技手段和專業人才,也缺乏經濟實力,只能‘看護’。”張黎明說,“長時間堆放容易導致樹皮脫落和白蟻侵害,我們也無計可施。”
眉山市文物局文物保護管理科科長張志剛告訴記者,近些年,當地大大小小有關烏木爭議的事件,都難有恰當的處理結果。“沒有確鑿的法律依據確定烏木到底是屬于礦產還是文物,因此難以斷定其歸屬于國家或是個人。” 張志剛說。
“將烏木認定為礦產也存在爭議,因為礦產資源具備工業價值等特性,烏木并不具備,而是因為加工成藝術品才使價值得到體現,實際上烏木介于木和炭之間,能否確定為礦產資源還有待認定。烏木也不能被認定為文物,因為依據文物保護法第2條規定,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同文物一樣受國家保護,這條規定中僅提到具有科學價值的古脊椎動物化石和古人類化石。” 四川高揚律師事務所律師喻遠軍認為,烏木的定性,是決定其權屬的關鍵。
那烏木能否歸為“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呢?西南民族大學法學博士茍正金認為不能。“民法通則第79條規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隱藏物,歸國家所有。這條規定意味著,成為埋藏物或隱藏物必須‘所有人不明’。而烏木是自然形成,本來就沒有所有人,就更不存在‘所有人不明’了。” 茍正金也認為,在處置烏木的問題上,現行法律中還找不到法律依據。
四川省社會科學院法學研究所所長夏良田表示,無論出土烏木的歸屬如何確定,發現者的勘驗費、挖掘費用等為開采烏木而支付的成本,政府部門毫無疑問應進行對價補償。
安慶大觀區烏木被擱置后,當地文化、林業、文物保護等部門都曾希望作為保護主體,但權限問題令他們遇阻。葉苗說,“建公園、建博物館或是開發產業公司,都比把烏木閑置著好,但現在誰也沒辦法。”“建議盡快出臺相關的司法解釋,明確烏木的權屬,并加強對烏木資源的保護。任何濫采濫挖的行為,都會毫無疑問地加速烏木的枯竭。” 夏良田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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