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劉浩
近日,上海市寶山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上海寶山法院)審結了一起買賣合同糾紛,消費者在家具市場購買到有質量問題的家具后,在商家撤柜的情況下,法院依法判決由家具市場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維護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2018年4月,原告秦女士前往寶山區一家具市場選購家具,并在該市場內租柜經營的家具公司訂購了一套榆木家具,于訂購當日與該家具公司簽訂了《定貨單》以及《家具市場訂貨單》。同年8月,家具公司將秦女士訂購的家具送貨上門。但4個月過后,家具仍有刺激性氣味。為此,秦女士多次與家具公司以及家具市場協商退貨,但始終協商未果。
2020年9月,秦女士對家具材質產生懷疑并委托相關機構進行鑒定。鑒定結果顯示,該套家具的材質并非購買時所約定的榆木而是人造板材。而此時,家具公司已從家具市場撤柜,秦女士無法聯系家具公司,便找到家具市場,希望家具市場為此負責,完成退貨。
家具市場表示其只是市場經營者,并非家具的出售方,不同意為秦女士辦理退貨。無奈之下,秦女士便將家具市場起訴至上海寶山法院,要求由家具市場退還貨款;且因家具公司在出售家具時存在欺詐行為,而家具市場沒有盡到監督、管理職責,故要求家具市場“退一賠三”并賠償相關鑒定費用。
庭審中,被告家具市場辯稱,秦女士提供的訂單中未標明材質,不是欺詐行為,且其不是銷售者,不同意承擔相應的責任。
上海寶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雖然家具公司與原告秦女士簽訂的訂貨單未標注家具的材質,但秦女士提供了購買時拍攝的家具市場標價簽照片,標價簽上注明的貨品名稱、編碼能與訂貨單上的編碼等相互對應,家具市場在審理中承認該標簽是自己的。證據顯示,家具公司曾在電視媒體采訪中表示其出售的家具是實木家具,原告秦女士所購買的家具標價簽上明確注明了家具主材及輔材為榆木,而經鑒定證實家具的實際用料為人造板材,故應認定家具公司的行為已構成欺詐。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五條規定,經營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務有欺詐行為的,應當按照消費者的要求增加賠償其受到的損失,增加賠償的金額為消費者購買商品的價款或者接受服務的費用的三倍。
根據法律規定,消費者在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了損害,在柜臺租賃期滿后,消費者可向柜臺出租者要求賠償。出租者賠償后,有權向銷售者追償。家具市場作為經營者將柜臺出租給了家具公司,現家具公司已從該市場撤柜,故家具市場作為出租者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最終,上海寶山法院判決家具市場退還秦女士家具購置款,并支付三倍的賠償金以及鑒定費用。該案一審已生效并履行完畢。
法官提醒
家具訂貨單應標注詳細信息
消費者在與商家簽訂合同或訂貨單時,應標注好家具的貨號、貨品種類、規格及材質等詳細信息,對于特殊定制的家具更需注明,若之后發現家具存在質量問題,可以減少退換貨過程中的爭議。
《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四十三條規定,消費者在展銷會、租賃柜臺購買商品或者接受服務,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以向銷售者或者服務者要求賠償。展銷會結束或者柜臺租賃期滿后,可以向展銷會的舉辦者、柜臺的出租者要求賠償。所以,在商家已撤柜且無法聯系上的情況下,消費者可以依據前述規定向家具市場的經營者主張權益,減少自己的維權成本。 (劉浩)
(責任編輯:王惠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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